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面临着立案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的困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蛟河市人民法院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打造让群众满意和为法官减负的双赢局面。
一、案多人少倒逼多元解纷机制改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矛盾纠纷处理的效率日趋重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处理的案件大幅攀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00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部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大,一些法院存在案件积压、审理周期长、人员紧缺等问题。法院不堪重负,而司法资源却十分有限,特别是法官人数与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蛟河法院年均立案数量持续增长,但法官人数远远不足。2014年,蛟河法院立案2687余件,三十多位法官还能勉强应对。到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2017年,蛟河院立案数增至4000余件,与此同时只有三十几名员额法官。但在多元解纷下,蛟河法院的结案率、调撤率等核心指标,却领先全省绝大多数的基层法院。蛟河法院的多元解纷可溯及到20127年的小额速裁巡回审判,同年法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6人法官团队当年办案600余件。2017年,蛟河法院开始诉前分流,成立了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等“一站式”纠纷解决的综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先到导诉台,工作人员会根据案情,安排特邀调解员即时调解,调解不成则转入立案。此后,法官还会在诉中进行调解,使得调解贯穿整个案件始终。对外多元解纷,对内繁简分流。
正是基于目前案多人少的现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上日程。作为一项改革任务,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的改革项目。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满足群众日益增长额多元化法律需求、及时解纷止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探索。通过基层法官、群众视角对诉前调解、道交一体化、基层多元纠纷的实践探索分析,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供需适配的多层次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体系,切实总结出多元解纷体系可在基层推广、复制的有效办法,使该多元化解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切实解决矛盾多发的基层实践问题,而不是以往宏观的理论研究。
二、蛟河法院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
(一)搭建多元调解平台,为诉前解纷增添新力量
蛟河市法院致力于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搭建诉前调解平台,引入多元化解力量,多举措提高纠纷化解质效。如落实“分调裁”工作机制,成立诉前调解室,将部分简单民事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加大诉前委派调解力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健全道交一体化平台,设立专职调解员常驻调解中心,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集中调解;完善化解家事纠纷平台,实现家事审判法官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妇联干部、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对接,及时探讨家事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警示教育,多元化解纠纷模式初见成效。
(二)依托六六六议事堂,多举措并行化解矛盾纠纷
蛟河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发挥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纠纷解决体系,切实践行“枫桥经验”,推行“一乡镇一法官”的派出机制。推进优化基层诉源治理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在蛟河市委政法委着力构建“六六六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大背景下,蛟河市法院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身诉源治理优势,延伸服务触角,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基层落地生花。
1.蛟河市委政法委在全市创建“六六六议事堂”议事平台,为法院多元解纷、诉前治理提供了新平台。从2019年10月起,在试点村镇综治中心平台上推出“六六六议事堂”群众说事议事平台机制。“六六六议堂”重点解决基层两个方面的主要事项:一是研究解决本乡村内矛盾纠纷及信访问题。依托司法和法院搭建的基层多元解纷平台,将所有调解问题纳入司法确认程序;二是镇级议事堂发挥诉前调解助力作用,为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卸载减负。“六六六议事堂”主要解纷途径是探索推行矛盾纠纷“三法并行”退出机制,即:“六环节工作法、六部门介入法、六解决过滤法”,力争将所有纠纷和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当下,避免矛盾纠纷上行,着力把矛盾问题及时消化退出作为“六六六议事堂”群众说事议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推行“一乡镇一法官”的派出机制。“一乡镇一法官”的派出机制是蛟河市法院诉前调解网中的一环。“1+1+N”的法律援助与指导的工作模式,将为乡镇街提供极大便利。目前,蛟河市人民法院各派驻法官已全部与试点乡镇街对接完毕,并有序开展日常工作。蛟河市人民法院将坚持党委领导、综治协调、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原则,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依托议事堂机制,延伸服务触角,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切实提高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3.构建诉前联动新格局,化解纠纷见成效。蛟河市法院致力于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搭建诉前调解网络,引入多元化解力量,多举措提高纠纷化解质效。结合蛟河市建设平安乡村“666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试点工作总要要求,我院积极落实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院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各庭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各项管理任务落实。力将非诉纠纷解决在源头,逐步将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我市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
法院与各乡镇街“六六六议事堂”经多方沟通、对接后,于2020年8月份开始全面诉前委派案件,8月份至10月份共委派168件诉前案件,各乡镇街共化解成功52件,调解成功率为30.9%。法院“1+1+N”法律援助模式与“六六六议堂”的成功对接,已成为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一张名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一张王牌,其作用成效明显,方便了基层群众说事议事、提高了为民办事效率、减少了治安、诉讼案件发生、解决了群众诉累、心累、财累、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实现了矛盾主体和谐共处。我市在平安创建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吸引了国家及省市媒体的广泛关注,先后在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吉林日报》、《江城日报》等媒体刊发报道,新华社记者专程到我市进行了调研,迎接了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省市领导的检查指导,并获得好评。在吉林市《政法动态》上发表了专刊,并被报送至省委政法委,得到了省政法委书记的批示。
三、蛟河法院多元解纷工作见成效
一是蛟河法院将审判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吸纳数十名特邀调解员进入法院,通过法院调解、行业调解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网格化调解模式。调解过程中,法官在场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也会用裁定的形式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具备与判决书等同的法律效力。正因如此,大多数诉讼当事人都会选择先行调解,近些年来立案数量激增,但在多元解纷下,办案效率却大大提升。经过几年探索,蛟河法院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果显现,其中受益最大的还是人民群众。有多年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的法官评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整合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权威、多元、便捷、低成本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今年2月,蛟河市民刘女士起诉赵某偿还借款2万余元。接案后,蛟河法院通知刘某前来诉前调解。在了解到走司法程序可能面临的时间、精力等成本以及后果后,刘某同意在诉前进行调解。而刘某也放弃了部分利息的诉求。一小时不到,案件调解成功。二是创新举措,深入基层、科学运用“六六六议事堂”多元化解矛盾平台。各乡镇积极启动“六六六议事堂”应急联动、集中商议、跟踪办事制度,第一时间将相关案件分发给调解员处,深入分析案件矛盾,认真梳理矛盾症结,明确化解对象,充分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采取“单独见、上门劝”等方式促使双方互相谅解,实现源头化解。以松江镇为例:在松江镇四合村徐田成与同村王宏岩等四人粮款纠纷案中市法院仅移交了王宏岩一人案件,但在松江镇走访中发现万云德、王艳波亦将起诉徐田成,王金龙在观望中。经过镇、村两级“六六六议事堂”同志多次调解,终于使这起“一案牵三案”的粮款纠纷案件一并化解在基层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屯、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的目标。
四、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建议
1.加强非诉机制的内部衔接。根据纠纷类型、纠纷所涉领域,在法律层面对解纷工作进行具体规定,结合当事人意愿,合理分流纠纷解决问题。同时,加强相关行政机构对纠纷解决的指导,使得各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互相融合,从而发挥出巨大优势。
2.发挥法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解决的过程中还离不开法院的参与。第一,法院对矛盾纠纷进行引导分流,对于未经过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方式,直接进入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在法院的立案窗口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引导其通过社区或乡镇的人民调解、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法院特邀调解机构等任何一种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第二,对于通过非诉讼机制的调解结果的确认,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机构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该部分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便赋予该类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第三,加强对人民调解、民间调解机构的调解指导。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调解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包括矛盾纠纷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法律性规定、调解技巧、调解注意事项、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的制作等方面的指导。但要注意,在个案处理中保持态度中立,不介入、不干预案件处理。
3.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长期、健康、可程持续发展,必须对解决矛盾纠纷的经费保障问题进行通盘考量、合理规划。加大国家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他公益性组织、社区调解通过政府购买矛盾纠纷多元化服务的方式,继续加大国家财政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补贴,在省级制定调解员经费管理办法,将工资、补贴、奖励等纳入预算,确保调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11 1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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