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吉林地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有效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协同执行是指市中院为对基层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的执行实施类案件,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帮助、协调、协同下级法院强制执行实施类案件。
二、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可报请市中院协同执行:
(一)立案超过一年未实际执结的民商事首次执行案件;
(二)在辖区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执行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导致本院无法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重大系列、关联案件;
(六)涉及10个以上系列案件且被执行人主要不动产在其它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涉府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且向当地党委书面汇报两次以上仍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
三、协同执行由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设专人负责协同执行,及时组织相关法院实施协同执行,承担协同执行具体工作。协同执行相关操作程序在执行系统中进行。
四、市中院决定实施协同执行的,应立“协同执”字案号,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日内,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移送申请协同执行的法院,决定协同执行的将决定书移送参与协同执行的基层法院。
五、市中院决定协同执行后,申请协同执行法院负责起草《协同执行工作方案》并报市中院审核。参与协同执行法院应根据《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协同执行工作方案》所确定的时间、地点、警力及相关要求,按照市中院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不力的基层法院将在年度执行单独考核中予以扣分。
六、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申请协同执行的法院,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它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执行公务证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
七、市中院应统筹考虑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以协助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辖区法院为主开展协同执行工作。
八、市中院协同执行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开展工作,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防止频繁、远距离调用执行力量,应当避免对辖区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九、对于市中院未批准的报请协同执行案件。涉案执行法院仍要切实承担起办案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执行活动。
十、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8-21 1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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