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评估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标准:委托评估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名称。2.执行依据文号。3.申请事项,即以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4.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不能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5.标的物权属、坐落(存放位置)、名称、规格数量、权利负担、占有使用等有关情况。
要求:1.此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自然人的签名按指纹。2.提交2份(一份交技术处,一份留卷存档)。
(二).当事人地址确认表
标准:填写本院制式表格。
要求:1.字迹工整、清晰,填表人应当签名按指纹。2.此件提交1份交技术处。如当事人地址信息与执行立案时填表有变动的,应当提交2份(一份交技术处,一份留卷存档),同时提交变动部分的证明材料,以便于本院依法依规完成送达事项。
(三).当事人信息材料
标准:按照执行立案标准提交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理手续等相关材料。
要求:1.此件提交1份交技术处。如当事人信息与执行立案时有变动的,应当提交2份(一份交技术处,一份留卷存档),同时提交变动部分的证明材料。
(四).标的物处置权信息材料
标准:申请处置案涉财产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材料:1.查封、扣押裁定书。2.财产查档卡信息材料。3.权利负(租赁等)担证明材料。
要求:1.此件需提交2份(一份交技术处,一份留卷存档)。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本院协助调取。相关材料可当面交给承办法官,亦可邮寄至本院(邮寄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5号,*法官收,
电话号码0432-630700** )。
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四种情形: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2.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3.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4.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上述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理,即需按“执异”字号立案处理。
(二).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的情形:1.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2.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者“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3.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三).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四).不予受理的异议情形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5日)提出异议;
2.对行业协会所作出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4-22 08:25:3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