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登记流程
(-)申请执行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准备立案材料并及时接收,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按照繁简分流标准进行分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因提交的立案材料缺失或有其他错误导致无法立案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二)申请执行异议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准备立案材料并及时接收,做好登记,当天转交案件监督处内勤,案件监督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转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按案件监督处指示进行分案。
(三)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审核,材料缺失或有其他错误的,一次性告知基层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在全部接收立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随机分案。
(四)恢复执行审批团队移交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材料,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审核,材料齐备无误的,经初步审查后予以立案,并按恢复执行审批表确定的办案人分案。
(五)其他执行衍生案件,应当在接到立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分案。
(六)工作人员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材料移交执行局相关部门内勤。
二.材料文书收转工作流程
(-)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递交的执行案件材料一律做好登记,并按规定出具收
据。
(二)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分类,并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的内勤;情况紧急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人接收相关材料。
三.事务办理流程
(一)工作人员接待办理评估、拍卖相关事宜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需要约见承办人的,工作人员应当联系承办人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接待办理案款发放相关手续的当事人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信息及案件相关信息,需要确认签字的及时办理,并与财务部门做好沟通;
(三)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恢复执行材料,并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恢复执行审批团队;
(四)对当事人需要办理的其他执行事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四.案件查询流程
查询执行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属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应立即为其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予以答复。无法联系案件承办人或案件承办人已不在执行局工作的,应当记录当事人的查询事项、联系方式,2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所涉部门内勤,由案件所涉部门予以答复。
案外人查询执行案件情况的,应当记录查询事项、联系方式,2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所涉部门内勤,由案件所涉部门予以答复。
五.信息咨询流程
接待人员应当记录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并于咨询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具体问题、需求,帮助咨询人理清思路,对于执行程序性问题予以解答,并提供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具体执行案件的实体性问题,2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所涉部门内勤,由案件所涉部门予以答复。
六.综合服务流程
执行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办理其它执行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耐心听取当事人需求,努力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4-22 08: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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