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者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其实,无法执行到位法官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解决“执行难”重点在哪里?
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重点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为此,人民法院要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
什么是执行不能?如何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客观来讲,造成案件“执行不能”,即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希望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5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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