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
财产保全案例素材
高新区人民法院 徐锐
要旨:裁判文书的公开使司法活动的各方参与人可以通过海量的文书案例找到类似案例,并籍同类案例进行讨论,既有利于裁判者作出正确的裁判,也促使当事人确信裁判的公平公正,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某制药公司(发包方)与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建筑公司认为制药公司拖欠其施工建设制药厂房的工程款,故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建筑公司为制药公司施工建设的部分厂房。建筑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制药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制药公司则以被查封厂房坐落土地即将被地方政府收储并开发建设为由申请解除查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商业服务用房为某制药公司担保。法院在调查后确认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充分,而且便于执行。但申请保全人认为被查封的厂房是其施工建设,与诉讼请求关系密切,可能涉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解除查封后可能灭失,故不同意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由于合议庭成员对于该法律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对本案保全物是否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查封是否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也存在争议,于是经执行法官会议讨论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同类案例进行了网络检索,查找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财保4号裁判文书,在网络上进一步搜索该案例争议问题,确定与本案近似。通过参考此案例,合议庭对法条的理解形成了一致意见,并且与申请保全人交流后也使申请保全人同意了解除查封的裁定。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司法活动的参与人员提供了案例的宝藏,海量的裁判文书将法律的争议和价值以无数案例生动的展示和传达出来,为司法活动参与人员对于相同案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形成共识提供了数据平台和学习平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9-09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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