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上旬,我院与聚法科技公司合作,对中院本级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已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筛查。经聚法公司技术检测,在已公开的6401篇上网裁判文书中,共发现存在缺陷裁判文书1069篇,出现缺陷次数共计1252次,缺陷率达16.70%。其中,错误次数共计128次,瑕疵次数共计1124次。
“聚法裁判文书智能云体检系统”提取了13个主要评查维度,并在此基础上细致化为51个评查科目,涵盖了标题、案号、当事人基本信息、法院名称等。并以裁判文书的缺陷是否需要裁定补正为标准,将之划分为“错误”与“瑕疵”两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错误”是指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对裁判结果等文书质量产生实质影响的严重缺陷,主要的情形包括:
1.裁判文书的缺陷可能影响对责任主体的判定,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错误,将被上诉人写为上诉人。
2.裁判文书的缺陷可能实质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3.裁判文书的缺陷可能引发负面的舆情。
4.裁判文书的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瑕疵”是指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对裁判结果的确认与执行不产生影响的轻微缺陷,也即裁判文书的制作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标准样式司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但这种瑕疵的存在不影响对裁判结果的确认与执行,比如裁判文书载明的案由不当,上网标题不规范等。
吉林中院审管办及时组织业务部门对筛查出的错误、瑕疵问题进行了深入排查,对其中部分确认属于错误裁判文书进行撤回操作,并将筛查情况制发通报向中院各部门进行反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15 0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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