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蔡鸿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撤销企业已完结案件公示信息的建议》,已由省政协交我院办理。对您的提案,省法院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审判管理办公室认真研究落实。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开展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长期公开已完结案件的裁判文书。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对裁判文书公开种类、不公开情形、隐名屏蔽规则、撤回条件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除此以外其它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关于撤回的情形,即“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涉及企业已完结案件裁判文书公开后遭遇洽谈合作或参与招投标失利的情形等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撤回企业已完结案件的裁判文书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目前因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出现企业名称即被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影响企业贷款、招投标等现象确有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我省法院从为我省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考虑,积极帮扶企业顺利生产运营,企业在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或银行贷款时,因存在上述情形而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存在企业败诉或者不存在企业有不良信用行为等情形的,一般采取对企业进行隐名或撤回文书等方式处理。
尊敬的蔡鸿亮委员,您提的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将您的建议及时反馈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善相关规定,助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6-09 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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