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是否上诉?”
“我不上诉。”
随着法官再一次敲响法槌,磐石市人民法院又一起涉恶案件落下帷幕。
被告人盛某某系已判决的李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接受该犯罪集团组织的领导和指挥,多次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又非法持有毒品30.72克,磐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时,盛某某再三表示:“我对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寻衅滋事指控我的行为有异议,我是跟着大家去闹事了,但是玻璃不是我砸的。”
宣判后,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对盛某某进行了释法析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盛某某耐心解释到“玻璃虽然不是你砸的,但是其他人砸玻璃的时候,你在旁边放哨、看着警察,还拿刀恐吓他人,你们是共同犯罪,各有分工,都要承担责任的。”就这样,一点点、一步步,承办法官详细为其解读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讲法律、谈政策,设身处地为盛某某考虑问题,帮助盛某某正确理解裁判结果,自觉地接受法院裁判,服从法院判决。
发布人: 许玲
来源: 磐石法院
发布时间: 2020-11-30 13: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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