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向本院报请左利东罪犯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
罪犯左利东,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利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利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追缴人民币377606元。后本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考核积分:1983分。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左利东减去余刑。
公示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
如对减刑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8。(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4-22 16: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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