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白睿等112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白睿,(曾用名白野)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蛟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白睿减去有期徒刑 八 个月。
罪犯陈国新(绰号小黑),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陈国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姜忠赫,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忠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忠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忠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金哲,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1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健(曾用名李刚),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辽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922.7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并以被告人李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刘松海,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松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212.54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2027年5月9日止);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松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马金发,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5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4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9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金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王洪雨,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4.8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8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月22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洪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徐影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影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影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徐维奇,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维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148.52元。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维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十年三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2005年5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2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2月30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维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闫良,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谢少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任雪松,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吉02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雪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表扬一次,现有法律积分293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任雪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罪犯石忠坤,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26日作出(1996)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忠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8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石忠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尹鹤哲,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2000)延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鹤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尹鹤哲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9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鹤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 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11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4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鹤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闫树国,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树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树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吴志海,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顾秀华,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桦川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秀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顾秀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金英雄,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英雄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同案被告人金龙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吉刑四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英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苏金石,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2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 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苏金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邓君和,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成庆北道会宁市人(华侨),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君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2015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邓君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刘汝鹏,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白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汝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汝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少兵,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云梦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少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少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明生,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公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20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201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 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明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叶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88.5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吉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叶涛撤回上诉。200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表扬 5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叶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白文忠,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2006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白文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世臣,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世臣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世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世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敬来,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敬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刘子恒,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子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2015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子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岳新孝,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新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岳新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丁守军,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守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15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丁守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艳良,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艳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王志刚,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彭湃,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1次余503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彭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宋广平,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广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159元。被告人宋广平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宋广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杨帆,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4)敦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610.91元。2015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刘霄,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表扬6次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李吉林,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223.9元。2006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吉林省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3月27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吉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家驹,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彭先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家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曹重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重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曹重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黄路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路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黄路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王世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7585.8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吉刑三核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7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世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贾兴东,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方正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兴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贾兴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安茂令,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延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茂令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安茂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高巩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巩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巩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季春光,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春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601.6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6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季春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崔永善,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安宁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永善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98.8元。200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永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贺健,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以(2009)长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健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贺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高涌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华侨),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涌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9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涌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永刚,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永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穆海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长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702.96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穆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朴光,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彦峰,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彦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8474.08元。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彦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姜清海,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大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白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清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2002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9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姜清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景东,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景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马刚,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 2016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樊三胜,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三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三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樊三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荀会爽,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荀会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7521.4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吉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8月20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荀会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马宇翔,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宇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4491.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吉刑三终字第1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宇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宇翔减去余刑。
罪犯李春和,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辽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以(2010)吉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1028.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10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春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云彪,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1557.4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 2027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云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金库,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昌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2014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 次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金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权哲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哲俊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4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10月26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权哲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蔡顺坤,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合龙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顺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贺宝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05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蔡顺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吕京旭,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2002)延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吕京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1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吕京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金洪哲,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洪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洪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郑永良,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郑永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李春根,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1)汪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在看守所脱逃,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盗窃、诈骗罪所判未执行的残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9月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7月2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春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雷,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承志、张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凤珠经济损失人民币15619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忠,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783.25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6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从,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6年3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审刑抗(2016)2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202刑再9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5)昌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以被告人刘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刘从非法所得54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2015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中锋,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中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锦鹏经济损失人民币34997.9元,并与被告人刘俊生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中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邓春评,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邓春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马贵,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敦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2016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王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刑执释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书,残刑二年十个月零24天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8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3年5月20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泽傲,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海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2次,余238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泽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维新,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灯塔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维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维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刘发(曾用名刘友),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晓飞、孙大华、侯相发、李国芳经济损失人民币331570.83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吉刑一核字第39号刑事裁定,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魏孔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孔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同案被告人陈泳锦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3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魏孔俊减去余刑。
罪犯边佳宏,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珲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佳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2006年5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23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边佳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康宝华,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被告人康宝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康宝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康永文,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永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康永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雷鸣,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被告人雷鸣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雷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刚,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2016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李雷雷,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雷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2008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唐俭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俭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2012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唐俭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辉,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2012年5月9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悦,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9月2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3年5月2日经本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李德山,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江源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白山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山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德山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6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德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永富,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白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富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永富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撤销(2003)白中法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富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永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王伟,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周舰,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舰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5月31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2010年2月4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月;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周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李季,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张喜玉,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喜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赔偿人民币425476.81元(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2011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喜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高学哲,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学哲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1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学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金哲龙,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以(2002)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3年7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哲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刘存山,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以(2007)大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存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2007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附考核积分284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25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存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孙波,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以(2008)龙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凤仁,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7月21日经吉林高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凤仁减去余刑。
罪犯刘元生,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辽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元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4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6月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元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陆海,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蛟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于2009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陆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马福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5日以(1998)吉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3146元(已给付13000元)。1998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0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福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王德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齐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佃德、李佃福、李保山人民币91029.98元。被告人王德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德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于成国,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成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李春学等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松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余40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于成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维范,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吉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2012)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
8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维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罪犯尹昌海,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昌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同案被告人李俊求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吉刑经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昌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闫海东,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海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币232160.50元。200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吴洋,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洋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1 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0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余439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洋减去余刑。
罪犯朴哲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哲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哲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崔崭,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崔洪文,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前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洪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被告人崔洪文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崔洪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张富春,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新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2016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余28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富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罪犯范东健,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东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万(刑期自2015年7月7 日起至2021年1 月6日止)。2016年8月2 日交付执行。
表扬2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范东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8。(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04-22 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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