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长平,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8)长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同案被告人张小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0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长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张泽乾,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判决,作出被告人张泽乾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1000万(刑期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2006年6月9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泽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褚天宇,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天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追缴犯罪所得2580万。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表扬 4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褚天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1-2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唐依波,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依波犯贩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被告人唐依波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唐依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尹连忠,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吉中型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罪,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解回。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吉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连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2016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连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李阳,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于2017年3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何额尔敦,男,1973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19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额尔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吉01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何额尔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林成焕,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本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之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林成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曹天龙,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天龙犯贩卖毒品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案被告人王营等不服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5年9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曹天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刘宝元,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2014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宝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两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李志国,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宏,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2日作出(1993)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吉02刑更762号刑事裁定,罪犯王宏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期间,即自1999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12日,不计入刑期;该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为9年26天,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4月9日。2016年3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王文阁,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吉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文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张志勇,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阳春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201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8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以被告人张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赵靖楠,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靖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
表扬 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靖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许成龙,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许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马京浩,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京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京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张亮,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亮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吉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2015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申镇,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2009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申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黄保国,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京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保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京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黄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公 示
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王长平等21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其进行减刑、假释。
罪犯孙忠海,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忠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止。
如对减刑、假释人员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07-08 07: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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