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高春举,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19)吉06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春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202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春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罪犯付海旭,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吉028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海旭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被告人付海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吉02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付海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罪犯单成双,男,1967年6月1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吉058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成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36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单成双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吉05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单成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罪犯李勤,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吉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 罪犯王东远,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敦化市,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595.23元。被告人王东远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4年1月6日止);2017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东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罪犯裴龙焕,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吉02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龙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于2017年12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8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裴龙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罪犯陈艳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吉02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艳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陈艳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8、罪犯郝秋波,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021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被告人郝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02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3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郝秋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9、罪犯张佳男,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吉019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佳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因被告人张佳男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吉01刑终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佳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0、罪犯许传军,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3日止)。被告人许传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延中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许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1、罪犯张信财,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敦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信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止)。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信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2、罪犯赵庆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吉05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被告人赵庆雷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吉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赵庆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3、罪犯李柏东,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吉010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3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2019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柏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4、罪犯尹春范,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延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春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029.9元。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7年2月10日止);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获表扬7次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尹春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5、罪犯孙西合,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西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西合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西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10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西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6、罪犯唐庆轩,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江源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5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482元。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6年10月6日止);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唐庆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7、罪犯郭继慧,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吉028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继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2017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继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8、罪犯朴世勋,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世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被告人朴世勋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吉24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世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9、罪犯杨光,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9日作出(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8)吉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光的假释;以被告人杨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五个月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2012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获得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罪犯范志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志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战功、范志峰、刘东亚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才人民币7640元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2543.33元。三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人范志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志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9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范志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1、罪犯周跃辉,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吉02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跃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20年7月2日交付执行。
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周跃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2、罪犯刘继坤,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吉028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2000元。被告人刘继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吉02刑终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0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继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3、罪犯钟金鑫,男,200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吉028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金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2021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1次,考核积分44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钟金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4、罪犯李崇玉,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崇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崇玉减去余刑。
25、罪犯朴明伍,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明伍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6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至2043年6月27日止)。
刑期变动: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朴明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6、罪犯夏铭蔚,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铭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3.5元(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被告人夏铭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吉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夏铭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7、罪犯李岩,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8、罪犯李龙哲,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吉刑四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6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至2043年6月27日止);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龙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9、罪犯张春吉,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吉011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吉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6928,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36358元,返还被害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3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被告人张春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吉01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春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0、罪犯安云山,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云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安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1、罪犯曹重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重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曹重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2、罪犯高用明,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40号刑判决,以被告人高用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至2043年5月3日止);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用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3、罪犯贾立伟,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立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被告人贾立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贾立伟减去余刑。
34、罪犯李春阳,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吉011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漏罪,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032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2019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李春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5、罪犯刘博,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0)吉 2403 刑初 428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70 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21)吉 24 刑终 12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2次,余14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博减去余刑。
36、罪犯程智敏,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智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因被告人程智敏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吉01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程智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7、罪犯张一男,男,1995年8月17日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一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一男减去余刑。
38、罪犯全正勋,男,1971年1月9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正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全正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9、罪犯江大华,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大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33年10月6日止)。被告人江大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吉01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江大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0、罪犯王悦,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520.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9月2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1、罪犯高巩生,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巩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200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余23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巩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2、罪犯蒋俊杰,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吉01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2019年9月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3、罪犯刘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70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2)吉中刑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4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2013年3月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4、罪犯安茂令,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文盲,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监狱服刑改造。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茂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茂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5、罪犯马梓添,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吉02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梓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马梓添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2018年6月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马梓添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6、罪犯韩青龙,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青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青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131.72元。同案被告人金相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2009年8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8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8月20日止);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韩青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47、罪犯满平平,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余罪,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吉0191刑初59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
2016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满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8、罪犯罗兵,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5日作出(2017)吉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5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1年9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彭秋平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吉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罗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9、罪犯徐鹏,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50、罪犯王健沣,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吉24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健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健沣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2021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健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1、罪犯郭泽明,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泽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郭泽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52、罪犯魏兵,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4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魏兵减刑六个月。
53、罪犯邱勇,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吉010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零五百元(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邱勇减刑七个月。
54、罪犯孟凡明,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孟凡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55、罪犯任长君,男,1981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长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前罪(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 年 7 月 18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2010 年 12 月 28 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 年 9 月 8 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 年 4 月 10 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任长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6、罪犯王冬峰,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0)吉0284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吉02刑终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2 次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冬峰减去余刑。
57、罪犯葛天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018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天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被告人葛天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吉01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葛天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8、罪犯荀会爽,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荀会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1738.2元。被告人荀会爽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08)吉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2年8月20日止);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荀会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59、罪犯高文峰,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7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奖励1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高文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0、罪犯闫海东,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海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160.5元。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1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闫海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1、罪犯金哲民(自称),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国籍不详,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民(自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哲民)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吉刑经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表扬7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金哲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62、罪犯陈金林,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5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2013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8月27日本院经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陈金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3、罪犯文学,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剩余考核积分210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2017年8月4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4、罪犯左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2012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左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5、罪犯景东,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733.28元。被告人景东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11 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景东减去余刑。
66、罪犯杨利士,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1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利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2019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杨利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67、罪犯程显忠,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显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剩余考核积分315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 年 7月 29 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裁定,撤销本院 2020 年 7 月29 日(2020)吉 02 刑更 485 号对罪犯程显忠减刑的刑事裁定。对罪犯程显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程显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7、罪犯耿以山,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以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2115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3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剩余考核积分181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2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2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耿以山减去余刑。
69、罪犯王继承,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029.9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起)。201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继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70、罪犯徐铁仁,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铁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5次,剩余考核积分549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徐铁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1、罪犯吴风田,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吉018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风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21元。于2017年8月8日交付执行。
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吴风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03 14: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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