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监狱向本院报请陈中华等7名罪犯减刑、假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对下列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现进行公示。
1、罪犯陈中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吉032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吉03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考核积分276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陈中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对罪犯陈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罪犯王刚,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吉03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被告人王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吉03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22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王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罪犯宗绪贵,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吉088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绪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来至2023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宗绪贵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吉08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宗绪贵减去余刑。
4、罪犯张杨,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吉08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被告人张杨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吉08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3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张杨减去余刑。
5、罪犯魏献洲,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018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献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被告人魏献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豫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 6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魏献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罪犯刘晓龙,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吉018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晓龙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吉01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获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刘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意见:从严掌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罪犯孙雨彤,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雨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8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表扬4次。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呈报意见:对罪犯孙雨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对罪犯孙雨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公示期限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
如对以上罪犯减刑、假释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人民法院举报信箱,或拔打举报电话:0432—63070609。(人民法院将对异议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7-14 1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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