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吉林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案件和假释案件。
(五)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依法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三)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 21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信访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察室、审判管理室及直属机关党委。下设 1 家决算单位,为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纳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1.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具体相关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从省财政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省财政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只保留部门已发生的收入明细,未发生的收入明细删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示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1-01 1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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