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02民初1710号
原告:吴兆伦,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江花园1号楼10号、1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延斌,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兆伦与被告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空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兆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来、被告佳瑞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延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兆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佳瑞空调公司给付我工资款85,000元;2.给付逾期占用工资的利息850元(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 9月30日,并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吴兆伦当庭将利息计算标准由年利率6%变更为年利率3.85%)。事实与理由:佳瑞空调公司欠我工资款90,000元,后仅仅支付5,000元。佳瑞空调公司允诺分四期偿还完毕。但按照约定佳瑞空调公司应该如期偿还剩余工资款,但是佳瑞空调公司从第一期时就违约拒不支付,所以我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佳瑞空调公司支付全部工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佳瑞空调公司辩称,对吴兆伦的诉请没有异议,对吴兆伦所述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异议。我方正在积极处理房产一套,争取尽快给付。房产是在沈阳,目前房地产市场销售状况不佳,孙旭光在沈阳的房产正在售卖中,我们设定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如果房产不能出售,我们将采取借款等方式偿还该部分工资,或法院可以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兆伦受雇于佳瑞空调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务,工种为电焊工。2018年9月29日,佳瑞空调公司向吴兆伦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今欠吴兆伦工资款(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就欠工资款,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6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第二期: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第三期: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第四期: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9月31日还所欠工资款(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在约定还款期内,如果从第一期开始,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吴兆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余全部工资款。任何人在注明还付工资日前,不得提出提前还付。佳瑞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旭光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佳瑞空调公司财务专用章,吴兆伦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佳瑞空调公司已经给付工资5,000元,剩余85,000元工资款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佳瑞空调公司雇佣吴兆伦作为电焊工为其工作,吴兆伦亦向其提供劳务,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吴兆伦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佳瑞空调公司索取相应的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后,佳瑞空调公司向吴兆伦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吴兆伦工资即劳务报酬数额90,000元,并承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偿还,如违约,吴兆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剩余工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佳瑞空调公司仅支付拖欠的工资5,000元,剩余85,000元工资仍未支付。现佳瑞公司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拖欠工资,吴兆伦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工资款,故对吴兆伦要求佳瑞空调公司支付85,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兆伦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如佳瑞空调公司违约,吴兆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佳瑞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资款,故吴兆伦在本院诉讼之日即2020年7月27日视为其向佳瑞空调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资款权利之日。另其当庭将利息计算标准由年利率6%变更为年利率3.85%,该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佳瑞空调公司应向吴兆伦支付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兆伦支付拖欠工资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吴兆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吉林佳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8-11 15: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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