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协外认4号
申请人:邓杰,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新,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哲,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82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人邓杰申请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邓杰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邓杰与金哲因损害赔偿(其他)纠纷,经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关于被告向原告偿还25,000,000韩元,应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为止按年利率5%计算支付利息,次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
金哲未发表陈述意见。
邓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及该判决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翻译件,证明邓杰与金哲之间损害赔偿纠纷,已经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证据2.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出具的确定证明书及该证明书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翻译件,证明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证据3.韩国电子法院诉讼网站下载的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送达流程及韩国公证机关对上述材料的公证文件、翻译件,证明金哲在2017Gadan259081号民事案件中,已经合法传唤。
金哲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
邓杰提交的证据均已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或经韩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
经审查认定:邓杰因与金哲之间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要求金哲偿还33,799,317韩元,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因金哲未到庭,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金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1.关于金哲向邓杰偿还25,000,000韩元,应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为止按年利率5%计算支付利息,次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2.驳回邓杰的其余诉求;3.诉讼费的1/5由邓杰负担,其余部分由金哲负担;4.可临时执行第1项。上述判决于2018年9月13日送达邓杰,并于同日向金哲公告送达,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邓杰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韩国判决的真实性且已经生效,金哲已经合法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和韩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有关承认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对涉案韩国判决应否予以承认,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所谓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待遇为前提。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是国家利益权衡的结果,并伴随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关于中韩之间互惠关系的认定,从两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彼此法院民事判决的事实看,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了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韩国法院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互惠关系。国际司法协助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于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跨境民商事纠纷高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有助于实现地区和平稳定。综上,本院对本案依据互惠原则,对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同时,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系针对邓杰与金哲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综上,邓杰要求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内容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7Gadan259081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邓杰负担。
审判长 李亚妮
审判员 高忠华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5: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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