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三大诉讼之一,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提升,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继续保持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对全市行政机关涉诉行政案件所反映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如何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吉林建设尽绵薄之力。
一、2020年全市行政机关涉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182件,审结1168件。其中一审诉讼案件收案512件,结案498件;二审诉讼案件收案103件,结案103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收案567件,结案567件。案件涉及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公安、规划、卫生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涉诉行政机关包括吉林市人民政府和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行政行为类型来看,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信息公开等多个类型。其中一审诉讼案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最多,共119件。其他的行为类型中,主要是不履行法定职责102件,行政登记35件,行政征收28件。从一审涉诉的行政主体来看,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113件,人社部门70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56件。
2020年,全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涉诉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行政机关败诉案件75件,败诉率为15.06%。
二、行政执法与应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2020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来看,总体是较好的,但部分案件也反映出当前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意识和能力还应加强。《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全面审查原则。但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对证据的制作保留不完备的情况,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导致败诉。行政机关胜诉的关键在于前期工作人员是否查清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是否固定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法庭,而不是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庭审表现的是否优秀。有些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舍本逐末,将胜诉的希望寄托于单位聘请的律师(法律顾问)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2.基层行政执法水平不足。基层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体系中最为基础、执法活动最多,也是执法能力最为薄弱、引发行政争议最多、败诉案件最为集中的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优化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权责清单,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切实改变基层治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标准混乱的问题。
3.对履行职责认识存在偏差。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够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开展了相关工作,达不到证明行政机关已经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度。
(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强。有的行政机关主动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需要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案件,在行政程序中消极对待矛盾纠纷,未能主动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未能为行政相对人畅通解决问题开通渠道,造成行政程序空转,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可能激化加剧矛盾。有的在纠纷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后,在配合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协调工作上不够积极,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撤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仍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化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忽视纠纷形成的特定原因,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部分合理诉求未予妥善处置,就案办案,导致程序空转,当事人维权成本不断增加,矛盾扩大。甚至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增加,致使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
2.行政应诉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二是在庭审中积极回应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的各种问题。根据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第一方面的工作起决定性作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对应诉准备不充分,对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加区分,将自己在调查时留存的全部材料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不认真制作证据目录,不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这种不加区分提交全部材料的做法,不利于在诉讼中高效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现实中因行政机关内部文件流转程序复杂,导致部分案件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举证据,涉案法律文书转交到办理人员处时已临近举证期限届满。还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案件事实不了解,不能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严重影响庭审调查和案件审理效果,也损害行政机关自身形象。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落实不均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20年度,我地区一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仅为23.69%。一是出庭应诉率不够高,仍有一半以上的行政案件“告官不见官”,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出庭应诉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政府形象的重要意义。二是出庭应诉不够规范。行政机关给法院出具的负责人不出庭书面说明,大都笼统表述为有“重要会议”或者“重要公务”,有的甚至不按照规定向法庭出具书面说明;有的行政机关不仅负责人不出庭,甚至连工作人员也不出庭,只委派律师出庭。三是出庭不出声问题比较普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参与作出行政行为,对案情不熟,难以有效陈述行政行为的来龙去脉;有的缺乏庭审经验,只是照本宣科宣读答辩状,不能实际参与案件的庭审或协调过程,没有达到应有的出庭效果,有损行政机关形象。
三、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法院在对涉诉案件情况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高标准建设法治吉林提供保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树立合法合理、遵守法定程序、公平正义、公开诚信、履职尽责的意识。
(二)加大复议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纠纷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法修改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方面的衔接配合机制。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加大复议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力争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避免行政复议程序空转,更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三)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应诉准备,认真参与诉讼活动,履行好出庭应诉义务。去年7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产生积极影响。要以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为契机,继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实质参与度,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旁听制度化、常态化,彰显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四)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文书明理释法内容,奠定诉源治理普法基石。由于行政机关在执法文书中并未努力履行详尽告知义务,致使行政相对人直至起诉之时仍未知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作出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日后政府各部门做好执法文书明理释法工作,将普法做到案前,减少诉累。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受法律监督,对法律负责。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中要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并且要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随着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及应诉能力的逐年上升,全市法院将开启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领航依法治市新征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附件
2020年吉林地区主要行政主体一审涉诉情况统计表
单位 (市县两级) | 涉诉案件 (次数) | 败诉案件 (次数)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次数) |
市政府 | 6 | 1 | 0 |
昌邑区政府 | 2 | 0 | 0 |
龙潭区政府 | 13 | 5 | 0 |
船营区政府 | 5 | 2 | 0 |
丰满区政府 | 7 | 1 | 0 |
桦甸市政府 | 3 | 1 | 2 |
蛟河市政府 | 8 | 1 | 0 |
永吉县政府 | 1 | 0 | 0 |
舒兰市政府 | 5 | 1 | 2 |
磐石市政府 | 3 | 2 | 2 |
高新区管委会 | 2 | 0 | 1 |
经开区管委会 | 1 | 0 | 0 |
公安局 | 113 | 1 | 15 |
林业局 | 18 | 3 | 2 |
民政局 | 4 | 2 | 1 |
人社局 | 70 | 10 | 26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6 | 12 | 21 |
发改委 | 4 | 0 | 1 |
单位 | 涉诉案件 (次数) | 败诉案件 (次数)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次数) |
城管执法局 | 11 | 7 | 3 |
交通运输局 | 3 | 0 | 0 |
水利局 | 2 | 1 | 1 |
市场监管局 | 29 | 2 | 2 |
应急管理局 | 4 | 0 | 2 |
社保局 | 23 | 4 | 2 |
医保局 | 13 | 3 | 1 |
教育局 | 8 | 0 | 0 |
卫生健康委 | 5 | 0 | 1 |
征收中心 | 21 | 4 | 5 |
农业农村局 | 8 | 2 | 4 |
工信局 | 1 | 0 | 0 |
住建局 | 27 | 12 | 4 |
生态环境局 | 2 | 0 | 0 |
乡镇政府 | 13 | 6 | 9 |
2020年吉林地区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案件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法院 | 被告 | 案号 | 负责人是否出庭 | 判决赔偿 数额(元) |
1 | 中院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8号 | 否 | |
2 | 中院 | 丰满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1号 | 否 | 224220000 |
3 | 中院 | 龙潭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2号 | 否 | |
4 | 中院 | 龙潭区人民政府;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2020)吉02行初6号 | 否 | 15338791 |
5 | 中院 | 龙潭区人民政府;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2020)吉02行初7号 | 否 | 57296262 |
6 | 中院 | 龙潭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2号 | 否 | |
7 | 中院 | 龙潭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39号 | 否 | |
8 | 中院 | 船营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40号 | 否 | |
9 | 中院 | 船营区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11号 | 否 | |
10 | 中院 | 桦甸市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13号 | 否 | |
11 | 中院 | 舒兰市人民政府;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2020)吉02行初18号 | 是 | |
12 | 中院 | 磐石市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16号 | 是 | |
13 | 中院 | 蛟河市人民政府 | (2020)吉02行初30号 | 否 | |
14 | 龙潭 | 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 | (2020)吉0203行初2号 | 是 | |
15 | 龙潭 | 吉林市龙潭区农业农村局 | (2020)吉0203行初3号 | 是 | |
16 | 船营 | 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 | (2020)吉0204行初1号 | 否 | |
17 | 船营 |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 | (2020)吉0204行初8号 | 否 | 63928.4 |
18 | 船营 |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 | (2020)吉0204行初9号 | 否 | 63928.4 |
19 | 丰满 |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 | (2020)吉0211行初5号 | 是 | |
20 | 昌邑 |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 (2020)吉0202行初5号 | 否 | |
21 | 昌邑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 | (2020)吉0202行初12号 | 是 | |
22 | 昌邑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 | (2020)吉0202行初16号 | 否 | 408075 |
23 | 高新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吉0291行初2号 | 是 | 2709985 |
24 | 高新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吉0291行初3号 | 是 | 3674434 |
25 | 高新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道办事处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91行初4号 | 是 | |
26 | 永吉 | 永吉县林业局 | (2020)吉0221行初3号 | 否 | |
27 | 永吉 | 永吉县林业局 | (2020)吉0221行初4号 | 否 | |
28 | 永吉 | 永吉县自然资源局 | (2020)吉0221行初5号 | 否 | |
29 | 永吉 | 永吉县北大壶镇人民政府 | (2020)吉0221行初6号 | 否 | |
30 | 永吉 | 永吉县自然资源局 | (2020)吉0221行初7号 | 否 | |
31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10号 | 否 | 34650 |
32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13号 | 否 | 26250 |
33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27号 | 是 | 32825 |
34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5号 | 否 | |
35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19号 | 是 | 33180 |
36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1号 | 否 | 38000 |
37 | 舒兰 | 舒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吉0283行初18号 | 是 | 33180 |
38 | 舒兰 | 舒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2020)吉0283行初14号 | 否 | |
39 | 舒兰 | 舒兰市民政局 | (2020)吉0283行初16号 | 是 | |
40 | 舒兰 | 舒兰市“三供一业”建设项目指挥部 | (2020)吉0283行初21号 | 是 | |
41 | 磐石 | 磐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2019)吉0284行初31号 | 是 | |
42 | 磐石 | 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吉0284行初37号 | 否 | |
43 | 磐石 |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磐石市人民政府 | (2020)吉0284行初3号 | 否 | |
44 | 磐石 |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4行初10号 | 否 | |
45 | 磐石 | 磐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2020)吉0284行初9号 | 是 | |
46 | 磐石 |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4行初11号 | 否 | |
47 | 磐石 | 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4行初32号 | 是 | |
48 | 磐石 |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4行初13号 | 否 | |
49 | 磐石 | 磐石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2020)吉0284行初21号 | 是 | |
50 | 磐石 |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4行初12号 | 否 | |
51 | 蛟河 | 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 (2019)吉0281行初74号 | 否 | |
52 | 蛟河 | 蛟河市水利局 | (2020)吉0281行初3号 | 是 | |
53 | 蛟河 | 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1行初8号 | 否 | 20136 |
54 | 蛟河 | 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0281行初12号 | 否 | |
55 | 蛟河 | 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0281行初15号 | 否 | |
56 | 蛟河 |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吉0281行初21号 | 否 | |
57 | 蛟河 | 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0281行初38号 | 否 | |
58 | 蛟河 | 蛟河市林业局 | (2020)吉0281行初42号 | 是 | |
59 | 桦甸 | 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0282行初5号 | 否 | |
60 | 桦甸 | 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0282行初6号 | 否 | |
61 | 桦甸 | 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 | (2020)吉0282行初11号 | 是 | |
62 | 桦甸 | 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桦甸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吉0282行初15号 | 是 | |
63 | 桦甸 | 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2020)吉0282行初26号 | 否 | |
64 | 桦甸 | 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2020)吉0282行初27号 | 否 | |
65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34号 | 是 | |
66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44号 | 是 | |
67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81号 | 是 | |
68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82号 | 是 | |
69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108号 | 是 | |
70 | 铁路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吉7102行初220号 | 是 | |
71 | 铁路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吉7102行初65号 | 是 | |
72 | 铁路 | 吉林市社会保障和事业管理局 | (2020)吉7102行初30号 | 是 | |
73 | 铁路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7102行初1号 | 是 | |
74 | 铁路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吉7102行初51号 | 是 | |
75 | 铁路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0)吉7102行初187号 | 是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1-27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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