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中司法建字第11号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按原担保费率上浮50%收取逾期担保费及支付担保本金20%的违约金”。经过核算,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以及你公司另外主张的代偿利息损失相加后的总额,在某一时间节点之前会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此后则会低于年利率24%。因法律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保护,故此种约定可能会导致你公司遭受利息损失。你公司《委托保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存在金融风险。
为化解金融风险,特建议: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考虑约定为“利息损失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建议供参考,望将反馈意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函告本院。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6: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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