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盛志强、孙月英诉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行政协议案件中,发现龙潭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的榆树沟搬迁改造项目中,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工作中及应诉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当之处:一是在安置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从而无法办理分登记时,对于被征收人的合理请求未予积极地协调解决;二是在应诉中存在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对庭审应付了事的情况。
为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打造诚信政府,避免群体信访发生,特向龙潭区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协调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办理事宜。龙潭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人,应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办理回迁项目的初始登记,加快推进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权属登记的进程,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争议妥善解决,防止不良影响扩大。虽然本院考虑到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并无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义务从而驳回了盛志强、孙月英的诉讼请求,但回迁户在回迁之后,房屋产权登记问题无法回避。从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举证来看,本案所涉及的征收项目与传统的征收后出让土地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项目并不完全一致,在房屋征收同时,即通过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了项目开发单位为城建集团,且对于回迁项目的后续推进,在会议纪要中也进行了说明,该会议纪要说明,整个征收回迁项目为政府主导的区域项目,对于回迁户的房屋暂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所涉项目中存在同样情况的户数众多,存在重大群体访隐患。建议区政府协调房屋登记部门和开发单位,妥善解决,避免引起连锁问题,如区政府难以协调解决,建议上报市政府予以协调。
三、关于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二审出庭应诉工作的问题。从举证来看,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经主张项目开发单位为城建集团,从工作实际来看,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应诉被告,应当了解城建集团的性质,经营状态,同时,作为政府征收部门,也应对未完成项目的推进情况有所了解。然而在庭审中,该中心委托出庭应诉人员对以上情况均不了解。在今后的案件中,法院为保障庭审的有效进行,将向中心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以保障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及庭审礼仪。
以上建议,请龙潭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16: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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