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裴洪泉诉你局行政赔偿案件中,经审理确认了赔偿款项,并从违法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赔偿款的利息。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规定,特建议你局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中,应在确定行政赔偿款项的同时,同时确定赔偿自违法行为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22年11月30日前函告本院。
联 系人:丛军霞 审监一庭 审判员
联系电话:63070612
联系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附:行政赔偿判决书壹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7 16:39:0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