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由我对吉林中院2022年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进行汇报。
一、2022年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2022年度,吉林中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持续巩固“加强管理年”建设成果,开展审判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标准化运行、组织化行权、规范化监管,切实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和履职能力全面提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规范司法责任制深入落实。为确保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及配套改革工作。中院党组专题例会研究审判态势分析报告,结合指标趋势变化情况,加强院庭长审判活动监管落实。中院审委会组织开展对新颁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集中领学活动,全面规范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审判管理制度汇编工作,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汇总上级法院司法责任制落实相关制度文件目录清单,将电子版文件上传内网公开。
二是监管重点质效指标完成情况。对标审判质效指标考核工作要求,对重点质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院庭长积极发挥督导、调度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案件审判效率、质量、效果等指标进行全面监管。审管办及时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对异常变化指标加强分析,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点质效指标进行趋势预判,为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召开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审判管理领导和疑难复杂个案的研究工作,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三是加强对院庭长监管工作指引。全面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制定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履职指引和权力清单,对院庭长监督管理事项按照清单化方式行权。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权力运行边界和负面清单要求,厘清管理内容和权责事项。及时总结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探索院庭长监督管理有效措施,积极推广创新应用案例。经验材料《吉林中院持续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布局有效发挥审判管理监督职能作用》,在省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宣传推广。
四是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平台应用,定期通报院庭长案件监管数据,实现监管全程智能留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采取多种监管,细化监管流程和工作标准,从院庭长提出监管意见,到承办法官反馈监管案件办理情况,形成监督管理工作闭环。加强办案平台网上审批,在案件扣除审限、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活动中加强监管。运用最高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对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审判管理信息的质量监管。
(二)“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平台运行情况
1.全市法院“四类案件”监管情况。2022年度,全市法院新收案件84523件,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自动识别及手动标记“四类案件”、重大案件1319件,监管案件抽取比率为1.56%,低于全省法院指标0.33个百分点;确认监管案件1088件,确认监管率为82.49%,高于全省法院指标15.81个百分点;实际监管率为99.63%,低于全省法院指标4.6个百分点。
2.吉林中院“四类案件”监管情况。2022年度,中院新收案件5310件,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自动识别及手动标记“四类案件”、重大案件329件,监管案件抽取比率为6.20%,低于全省中级法院指标4.56个百分点;确认监管案件201件,确认监管率为60.91%,高于全省中级法院指标7.47个百分点;实际监管率为101.00%,低于全省中级法院指标0.6个百分点。
审管办已制发《2022年度全市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运行通报》,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各位院庭长可在法院内网-审判管理栏目自行下载查看通报详细内容。
(三)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
2022年度,中院共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9次,讨论80项议题,其中74项议题为案件(刑事24件、民事11件、执行6件、信访33件),6项议题为文件及事项。研究案件数量占本院审结案件总数的0.66%。为进一步加强审委会工作,2022年中院修订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成立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审判委员会。2022年度,中院共召开法官会议153次,讨论案件485件。其中,刑事法官会议召开19次研讨案件62件,民事部门及跨庭室法官会议召开92次研讨案件328件,行政法官会议召开5次研讨案件7件,审监法官会议召开31次研讨案件48件,执行法官会议召开4次研讨案件13件;信访法官会议召开2次研讨案件27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是对司法责任制解决问题不深入。错误认为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只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监督程序,与当事人关系不大,未能将公正执法办案与“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联认识。深刻认识案件审理效率、质量、效果,都直接影响当事人司法权益实现和社会公信。二是对审判监督管理权责不掌握。院庭长未能主动履行“一岗双责”,存在监管职责、履职指引和负面清单等管理“硬”要求不了解掌握,未能发挥对案件监督和法官履行司法责任制职责全面监管的问题。三是对审判管理与廉政监管认识偏差。不能准确把握正确监管与干预案件之间的关系,认为按照监督管理要求和权责进行案件监管,也可能导致法官按照“三个规定”要求进行记录。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也怕担责产生不愿管的心理。
(二)对审判监督管理存在顾虑的问题。一是对司法责任制管理目的理解不精准。将监督管理重点定位在个案监督,缺乏“度”的把握,过度监管导致对法官实际办案工作的干预。唯绩效论的监管方式,导致事前履职指引和事中流程管理的弱化,在统筹全局性监管和监管措施实质运行方面还有不足。二是对审判流程监管放权控权不监督。认为司法责任制已经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审判活动的主体是办案法官,院庭长对案件监管失察失管,放任审判权、执行权监管失效,这也是对有效控权放权认识理解上的偏差。三是对审判质量监管缺少责任不敢管。在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活动中,系统自动识别监管案件标记不及时、监管不及时,监管方式单一等实际问题。在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院庭长也未及时开展指导监管。部分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缺少法院外部监督渠道。
(三)对精细落实司法责任制认识不足。一是对司法责任制认识不充分。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重要意义未能深入理解,疏于管理或不当行使监管职责,案件监管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导致管理效果打折。案件失管也造成部分案件裁判质量不高或存在裁判错误等严重后果,甚至发生法官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二是对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审判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执行监督不规范,对审管部门提示监管漏洞、通报数据指标不重视的问题,尤其是结合问题进行管理职责缺位的责任倒查落实不到位,降低了监督管理的工作实效。三是对信息技术管理模式不适应。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应用不熟悉、审批流程不掌握,存在由法官助理、书记员代为审核操作的情形,也存在监管措施不落实、审批监管不及时等问题。
会前,审管办已完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分析报告》,文档已上传法院内网-审判管理栏目,各位院庭长可自行查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有效解决院庭长开展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推进以下工作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院庭长监管相关制度。会前,审管办已下发了司法责任制及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清单,院庭长应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审判执行质效“135+N”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实效。
二是推进“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平台应用。2023年3月上旬省法院对“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平台进行了升级,实现对识别案件自动进行监管确认,对案件监管方式也由原来的6种增加到11种。院庭长应加强“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平台应用,规范开展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的闭环管理。
三是将院庭长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实现对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考核,从制度落实执行、质效指标完成、管理督导等多方面,对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院庭长年度评先选优佐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3-29 10: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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