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受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倪某与林某二人之子为同学关系,林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倪某借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并失去联系,倪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还本付息。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由于林某具有躲避送达的行为并失去联系,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类案检索,发现林某一年内在本院有过其他民事诉讼(前后两个案件仅仅相隔五个月左右),并在该诉讼中参与庭审,当庭确认了地址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以林某在上述一年内进行诉讼的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解决了林某躲避送达的问题,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时代,审判流程公开极大地弥补了当事人之间诉讼信息的不对称,倒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大遏制了部分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3 10:07:5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