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各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省高院办公室负责全省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理机构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六条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七条 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内容除按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外,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以x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x某甲、x某乙等形式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第十一条 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以下信息:
(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其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说明;
(二)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的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做技术处理;
(三)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技术处理,提交本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于补正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按前述程序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四条 已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各院院长签批后,报省高院办公室审查决定,并向最高法院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省高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中级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实行季度通报,并逐级报告上级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管理部门。
省高院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情况,包括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上网率)、质量(准确率或差错率)、效率(及时性)和效果(网络舆情)。
第十七条 省高院、中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基层法院逐步推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确保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
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4-02-25 0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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