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安全隐患,近日,舒兰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看守所沟通协调后,利用互联网“云”审判,与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骑摩托车流窜盗窃案件。庭审过程规范顺畅,影像传输清晰稳定,各环节有条不紊,减少了人员接触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做到让正义不因疫情而迟延。
(图,王某骑摩托车盗窃被监控拍下)
2019年7月7日,王某骑着摩托车,到舒兰市上营镇西窑地屯,见被害人于某家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窃炕上裤兜里一黑色钱包,包内有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余元、三张银行卡、一卡通、身份证。
2019年7月12日, 王某骑着摩托车,到舒兰市小城饮料厂对面,见被害人侯某家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窃鞋架上方一部苹果6手机、稻草人褐色钱包及包内人民币七百余元。
2019年8月14日, 王某骑着摩托车,在舒兰市上营镇采石场公房,见被害人刘某甲家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窃电视下方抽屉内人民币三百余元。
2019年8月29日, 王某骑着摩托车,到舒兰市天德乡天德粮库对面,见被害人刘某乙家房门未锁,进入室内,盗窃地柜中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图,王某指认现场照片)
另外,王某前科劣迹也不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5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图,庭审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犯同类犯罪,被刑罚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为其缴纳足额财产刑担保,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于某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审判不打烊,正义不缺席。疫情期间,舒兰法院将继续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远程庭审常态化。同时也奉劝那些试图顺手牵羊的投机分子,切莫以恶小而为之,切勿以身试法。
发布人: 张彦龙 刘庆艳
来源: 舒兰法院
发布时间: 2020-03-16 0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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